沂水市监处罚〔2022〕621号沂水春暖大药房销售药品时未给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3-0000108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2-12-1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沂水市监处罚〔2022〕621号沂水春暖大药房销售药品时未给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案 |
案件名称 |
沂水春暖大药房销售药品时未给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沂水市监处罚〔2022〕621号 |
单位名称 |
沂水春暖大药房 |
法定代表人 |
刘良翮 |
违法事实及依据 |
当事人存在销售药品时未给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
处罚依据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处罚结果 |
罚款400.00元。 |
处罚类型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2年12月14日 |
处罚公示时间 |
2022年12月15日 |
公示期限 |
12个月 |
执法部门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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