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市监处罚〔2022〕620号沂水县百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时未给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23-0000107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22-12-1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
标 题: | 沂水市监处罚〔2022〕620号沂水县百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时未给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案 |
案件名称 |
沂水县百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销售药品时未给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案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沂水市监处罚〔2022〕620号 |
单位名称 |
沂水县百草堂大药房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姚金玲 |
违法事实及依据 |
当事人存在销售药品时未给消费者开具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
处罚依据 |
《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处罚结果 |
罚款400.00元。 |
处罚类型 |
罚款 |
处罚决定时间 |
2022年12月14日 |
处罚公示时间 |
2022年12月15日 |
公示期限 |
12个月 |
执法部门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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