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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市监处罚〔2022〕554号沂水县双圆顺机械厂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23-0000095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02-08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市监处罚〔2022〕554号沂水县双圆顺机械厂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案件名称

沂水县双圆顺机械厂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沂水市监处罚〔2022〕554

单位名称

沂水县双圆顺机械厂

法定代表人

陈东顺

违法事实及依据

当事人存在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四十条的规定。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

处罚结果

罚款30000.00元

处罚类型

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3年2月7日

处罚公示时间

2023年2月8日

公示期限

12个月

执法部门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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