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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市监处罚〔2022〕41号沂水县天之蓝广告工程经营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22-0000132 主  题  词: 其他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2-08-04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标       题: 沂水市监处罚〔2022〕41号沂水县天之蓝广告工程经营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案件名称

沂水县天之蓝广告工程经营部发布违法广告案

处罚决定书文号

沂水市监处罚〔2022〕41号

单位名称

沂水县天之蓝广告工程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

刘朋田

违法事实及依据

当事人存在发布违法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六条。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一款

处罚结果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

二、没收广告费用90元;

三、罚款2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类型

没收、罚款

处罚决定时间

2022年8月3日

处罚公示时间

2022年8月4日

公示期限

12个月

执法部门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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