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沂水县东郊液化气供应站的行政处罚
索 引 号: | 05-29-2018-000006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05-29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5-29 | ||
标 题: | 关于对沂水县东郊液化气供应站的行政处罚 |
沂水县东郊液化气供应站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使用未申请周期检定的液化石油气电子灌装秤案。
当事人在从事气瓶充装活动过程中,存在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使用未申请周期检定的液化石油气电子灌装秤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本局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定的计量器具,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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