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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张明升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叉车案的行政处罚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18-0000007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7-10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8-07-10
标       题: 关于对张明升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叉车案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1台有机热载体锅炉和2台叉车,但未能提供其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2、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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