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张明升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叉车案的行政处罚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18-0000007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07-1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7-10 | ||
标 题: | 关于对张明升使用未经检验的锅炉、叉车案的行政处罚 |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使用1台有机热载体锅炉和2台叉车,但未能提供其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四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责令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2、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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