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沂水县刘萍旋转火锅店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索 引 号: | yishuixspypjdglj2253079/2018-0000128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08-0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8-06 | ||
标 题: | 查处沂水县刘萍旋转火锅店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不予(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食药监食不(免)罚〔2018〕CQ1017号
刘萍(沂水县刘萍旋转火锅店) :
2018年5月8日,我局依法对你饭店生产经营的油条进行监督抽检,经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并出检验报告(No:LYCY183132),当事人饭店生产经营的油条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18年6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沂水)食药食检告字[2018]CQ1017号】,并告知当事人有提出复检申请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放弃复检权利。2018年7月1日经报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明,你经营的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油条是2018年5月8日从文诚市场小摊贩吕明慧处购进的,当事人共计购进了3斤,进货价5元/斤,共计15元的。截止我局送达检验报告都已销售完,因为当事人饭店经营的油条都是作为自助餐原材料用的,具体切成块涮火锅之后一斤能卖多少钱确实没算过,当事人也没法计算。当事人认为文诚市场销售的东西都是经过检验合格的,当事人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油条时查验了吕明慧的身份证和《山东省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并索要了销货凭证,因为小摊贩吕明慧销售的油条都是自己炸的,无法提供检验报告,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油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18年7月13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证据材料: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刘萍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合法的事实;
2、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现场检查笔录、抽样单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油条不合格的事实;
3、刘萍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油条及其货值、获利金额的事实;
4、沂水县文成市场小摊贩吕明慧身份证复印件、《山东省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复印件、购货发票复印件、吕明慧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买上述抽检不合格的油条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得事实。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依据:在本案中,鉴于你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油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免予处罚情形。
处罚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
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