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蒙格尔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索 引 号: | yishuixspypjdglj2253079/2018-0000015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11-13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11-13 | ||
标 题: | 临沂蒙格尔食品有限公司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8〕321号 第 1 页,共 1页
当事人:临沂蒙格尔食品有限公司
地 址(住址):沂水县城北工业集中区 邮编:276400
负责人:张峰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37282719******051X 联系方式:1395497****
违法事实:2018年10月29日,我局接到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NMAVVW5K17388823)1份,报告显示临沂蒙格尔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奶酪布丁(生产日期:2018.09.06,规格:280g/袋)标签项目不符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及异议。
2018年10月29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公司负责人确认:该奶酪布丁饼干共生产了140箱(一箱20袋,成本价为30元/箱,售价为34元/箱),已全部销售完毕,共获违法所得560元。
2018年10月29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证据材料:
1、对临沂蒙格尔食品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该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的事实。
2、对临沂蒙格尔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办公室主任张峰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共3页,证明了该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事实。
3、临沂蒙格尔食品有限公司《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许宗祥身份证、受委托人张峰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以及委托书一份,证明了违法主体的身份、责任能力等事实。
4、《酥性、韧性饼干车间配料记录》、《饼干成品出入库记录》、
《成品检验报告-饼干》复印件各一份,《成品检测原始数据记录》复印件二份,证明了该公司生产标签不符合规定食品的事实。
处罚依据:
临沂蒙格尔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生产经营的食品标签与配料表不符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六十七条第(九)项的规定,“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
处罚建议:
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时查找不合格原因并积极进行整改,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八)项从轻的规定,建议不予没收用于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保留其生产能力,给予改正的机会以观后效,根据以上规定拟给予你(单位)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560元;
2、罚款10000.00元。罚没款合计10560元,大写:壹万零伍佰陆拾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临商银行沂水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
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者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