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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市监处字〔2017〕241号

索  引  号: 12-25-2017-000012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12-2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7-12-25
标       题: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市监处字〔2017〕241号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市监市监处字〔2017〕241号

当事人:沂水兴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安XX;经营场所:沂水县长安中路17号兴沂大厦17层;邮政编码:276400;电话:1390539XXXX证照证照编号:9137132316857XXXXX;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注册资本:叁仟叁佰贰拾万圆整;经营期限:长期。

2017年7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登录国家工商总局广告监督管理司中国户外广告监管平台,发现该平台监测到沂水兴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沂水县长安中路发布“兴沂金龙湾37周年庆,买房不用花钱啦,首付全额返还;兴沂金龙湾,超低首付,买房赠房,电话:2788888”等内容的广告,要求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八条之规定,为查明事实,我局于同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沂水兴沂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别于2016年2月份、2015年10月份将其公司活动内容提供给沂水县浩江广告设计服务部,沂水县浩江广告设计服务部为当事人设计、制作并发布了标注有“兴沂金龙湾37周年庆,买房不用花钱啦,首付全额返还;兴沂金龙湾,超低首付,买房赠房,电话:2788888”等内容的广告牌两块,费用共计2300元,发布位置:沂水县县城长安中路金梦圆小区沿街楼顶。经我局调查人员了解,沂水县浩江广告设计服务部经营者张倩倩称因经营情况不好,不再经营,标注该字号的《营业执照》已于2017年5月26日注销。该经营场所也已转租他人使用。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并已收录在卷佐证:

其中证据1、户外广告监管平台截图2份,证明了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证据2、授权委托书一份、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被委托人的身份及委托事宜;

证据3、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发布房地产违法广告的事实;

证据4、沂水兴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证据5、广告发布合同二份、收款收据二份,证明了当事人委托沂水县浩江广告设计服务部为其设计、制作违法广告的时间及费用。

我局于2017年11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沂水市监告字(2017)第4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房地产广告中发布“兴沂金龙湾,超低首付,买房赠房”等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第八条第二款:“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确定为“较轻”违法行为档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发布“兴沂金龙湾37周年庆,买房不用花钱啦,首付全额返还”等广告内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所指的违法行为,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确定为“较轻”违法行为档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责令当事人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2、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3、罚款69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行营业厅(沂水县城鑫华路138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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