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沂水县乡里湘外酒店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索 引 号: | yishuixspypjdglj2253079/2018-0000130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08-0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8-06 | ||
标 题: | 查处沂水县乡里湘外酒店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不予(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食药监食不(免)罚〔2018〕CQ1018号
韩立峰(沂水县乡里湘外酒店) :
2018年5月9日,我局依法对韩立峰(沂水县乡里湘外酒店)经营的熟肘子、红烧肉、生咸菜丝抽检,经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LYCY183179)、检验报告(No:LYCY183172)、检验报告(No:LYCY183177)三份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18年6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沂水)食药食检告字[2018]CQ1018号】,并告知当事人有提出复检申请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放弃复检权利。2018年7月1日经报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明,当事人经营的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熟肘子、红烧肉、生咸菜丝是2018年5月8日从文诚市场武玉田处购进的,其中熟肘子购进了32斤,进货价11元/斤,销售价格38元/斤;红烧肉购进了12斤,进货价10元/斤,销售价格28元/斤;生咸菜丝购进了1包共计5斤,进货价5元/包,销售价格1.9元/斤。截止我局送达检验报告都已销售完,因为熟肘子、红烧肉、生咸菜丝三种食品当事人都是作为菜品的原料加工销售,当事人没算过,也无法计算使用熟肘子、红烧肉、生咸菜丝三种食品获利多少。当事人认为文诚市场销售的东西都是经过检验合格的,不知道所采购的熟肘子、红烧肉、生咸菜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熟肘子、红烧肉、生咸菜丝时查验了武玉田的身份证和《营业执照》、《小作坊登记证》并索要了销货凭证沂水县文诚市场食用农产品购销一票通(No:0006546)。2018年7月13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证据材料: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韩立峰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合法的事实;
2、检验报告、检验结果告知书、现场检查笔录、抽样单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熟肘子、红烧肉、生咸菜丝抽检不合格的事实;
3、韩立峰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熟肘子、红烧肉、生咸菜丝及其货值、获利金额的事实;
4、沂水县文成市场武玉田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小作坊登记证》复印件、购货发票复印件、武玉田询问笔录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买上述抽检不合格的熟肘子、红烧肉、生咸菜丝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得事实。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依据:在本案中,鉴于你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免予处罚情形。
处罚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
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