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沂水县好来驴肉馆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索 引 号: | yishuixspypjdglj2253079/2018-0000131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08-0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8-06 | ||
标 题: | 查处沂水县好来驴肉馆涉嫌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不予(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食药监食不(免)罚〔2018〕CQ1016号
陈增超(沂水县好来驴肉馆) :
2018年5月8日,我局依法对你经营的萝卜咸菜、华逸泡豇豆(生产日期2017年11月16日)进行监督抽检,经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No:LYCY183141)、检验报告(No:LYCY183145),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18年6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沂水)食药食检告字[2018]CQ1016号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复检申请,放弃复检权利。2018年7月1日经报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明,你销售的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华逸泡豇豆(生产日期2017年11月16日)是从沂水县文成市场的欧杰杰(男,汉族,今年30岁,身份证号:37132*******61418)处购进的,其中2018年2月24日购进了1箱(10包/箱),2018年4月4日购进了1箱(10包/箱),进货价40元/箱,共计购进20包,购进时索要了供货商欧杰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一票通和酸豆角检验报告,截止我局执法人员送达检验结果告知书当事人还有14包华逸泡豇豆(生产日期2017年11月16日)没有使用,已被我局依法扣押。供货商欧杰杰是2018年2月9日从临沂商城贤宾调味品商行顾凤兰处购进的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华逸泡豇豆(生产日期2017年11月16日),共计购进了20包(10包/箱),进货价3元/包,欧杰杰以4元/包的价格销售给陈增超20包。欧杰杰2018年2月9日从临沂商城贤宾调味品商行顾凤兰处购进的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华逸泡豇豆(生产日期2017年11月16日)时查验了顾凤兰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华逸泡豇豆检验报告,并索要了销售凭证,根据欧杰杰提供出的供货商材料、资质显示,顾凤兰经营的临沂商城贤宾调味品商行经营场所为临沂市兰山区干果市场5号楼10号,发证机关为兰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我局已将该案件线索移送给兰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另查明,你销售的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萝卜咸菜是2018年5月6日,从沂水县牛岭埠便民市场小摊贩杨金梅处购进的,共计购进 了40斤散装萝卜咸菜,截止我局送达检验结果,当事人已经全部使用完。当事人购进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萝卜咸菜时查验了杨金梅的身份证和《山东省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并索要了销货凭证,因为小摊贩杨金梅销售的散装萝卜咸菜都是自己腌制的,无法提供检验报告,当事人陈增超不知道所采购的萝卜咸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2018年7月3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证据材料: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陈增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合法的事实;
2、检验报告二份、检验结果告知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的
萝卜咸菜、华逸泡豇豆(生产日期2017年11月16日)不合格的事实;
3、陈增超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合格萝卜咸菜、华逸泡豇豆(生产日期2017年11月16日)及其货值、获利金额的事实;
4、沂水县文成市场的欧杰杰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购货发票、顾凤兰经营的临沂商城贤宾调味品商行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销售凭证、酸豆角合格检验报告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欧杰杰购买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华逸泡豇豆(生产日期2017年11月16日)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5、杨金梅身份证复印件、《山东省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复印件、购货发票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购买上述抽检不合格的萝卜咸菜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
6、现场检查笔录二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二份证明整个抽检执法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条、款、项、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
处罚依据:在本案中,鉴于你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萝卜咸菜、华逸泡豇豆(生产日期2017年11月16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免予处罚情形。
处罚建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
定: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本局决定对你免予行政处罚,没收你未及销售出去的14包华逸泡豇豆(生产日期2017年11月16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沂水县人民政府或临沂市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 沂水县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