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富官庄镇盈门副食超市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案
索 引 号: | yishuixspypjdglj2253079/2018-0000008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11-1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11-16 | ||
标 题: | 沂水县富官庄镇盈门副食超市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案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8〕017号
当事人:王学新(沂水县富官庄镇盈门副食超市)
地 址:沂水县富官庄镇垛庄村
负责人:王学新
性 别:男 民族:汉族
身份证号码:371323******39150 联系方式:1357****727
2018年11月5日,我所执法人员依法对沂水县富官庄镇盈门副食超市进行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在当事人经营食品的货架上摆放着品名为“沂蒙妙泉”桶装饮用纯净水预包装食品1桶,外包装上生产日期模糊不清,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整改该问题食品。2018年11月7日,在当事人所经营的商店内的货架上仍摆放着品名为“沂蒙妙泉”桶装饮用纯净水预包装食品1桶,包装上生产日期仍模糊不清,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7.1的规定,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
2018年11月7日,经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经调查发现,当事人从沂水县富官庄镇的一批发商那里以4.00元/桶的价格购进的,销售价是5.00元/桶,2018年4月8日,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4月12日,当事人所经营的商店内的货架上仍摆放着品名为外包装生产日期模糊不清的“沂蒙妙泉”桶装饮用纯净水。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2018年11月5日和2018年11月7日,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各1份,证实了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违法事实;
2、2018年11月5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实了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经营行为的事实;
3、2018年11月7日,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证实了当事人的违法时间及拒不改正等违法事实;
4、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本局于 2018年11月8日向你送达了(沂水)食药监食罚先告[2018]017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沂水)食药监食听告[2018]017号《听证告知书》,你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并自愿放弃了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7.1 “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所经营的预包装食品不影响食品安全并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仍未改正,属于拒不改正情形。因当事人主动交代,配合调查取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500.00元。(罚款金额大写:壹仟伍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临商银行沂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者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二0一八年十一月一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