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8月25-31(2)
索 引 号: | 09-29-2017-000015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7-09-0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7-09-01 | ||
标 题: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8月25-31(2)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渠道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1 |
(沂水沙)食药监食罚(2017)022号 |
李全海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预包装食品案 |
李全海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预包装食品 |
罚款 |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李全海 |
3713231971****6332 |
李全海 |
罚款0.1万元 |
2017年8月25日 |
主动履行,已于2017年8月25日缴纳罚款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此行政处罚不涉及涉案产品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 |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7]0432 |
张卫军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经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拒不改正。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张卫军 |
4127261971****4554 |
张卫军 |
罚款5000元 |
2017.8.25 |
限期履行,限于2017年9月9日前缴纳罚款。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此行政处罚不涉及涉案产品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3 |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7]0434 |
来永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经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拒不改正。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来永强 |
3711221988****7415 |
来永强 |
罚款5000元 |
2017.08.28 |
限期履行,限于2017年9月12日前缴纳罚款。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此行政处罚不涉及涉案产品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4 |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7]0436 |
王君福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经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拒不改正。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王君福 |
3713231980****5829 |
王君福 |
罚款10000元 |
2017.8.31 |
限期履行,限于2017年9月15日前缴纳罚款。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此行政处罚不涉及涉案产品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5 |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7]1013号 |
胡彦强销售蔬菜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案 |
当事人销售蔬菜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拒不改正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
胡彦强 |
3713231986****467X |
胡彦强 |
罚款人民币5000元 |
2017.08.31 |
限期履行,限于2017年9月15日前缴纳罚款。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此行政处罚不涉及涉案产品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6 |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7]1014号 |
周全亮涉嫌销售冷鲜肉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案 |
当事人销售冷鲜肉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拒不改正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
周全亮 |
3713231984****0839 |
周全亮 |
罚款人民币5000元 |
2017.08.31 |
限期履行,限于2017年9月15日前缴纳罚款。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此行政处罚不涉及涉案产品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7 |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7〕QZC05号 |
刘见龙使用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猪肉案 |
使用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猪肉 |
罚款 |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刘见龙 |
3728271969****6939 |
刘见龙 |
罚款900.00元 |
2017年8月30日 |
主动履行2017年8月30日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产品已销售完毕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