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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8月25-31(2)

索  引  号: 09-29-2017-000015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09-01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7-09-01
标       题: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8月25-31(2)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主要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

处罚依据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救济渠道

涉案产品控制

处罚机关

1

(沂水沙)食药监食罚(2017)022号

李全海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预包装食品案

李全海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预包装食品

罚款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李全海

3713231971****6332

李全海

罚款0.1万元

2017年8月25日

主动履行,已于2017年8月25日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行政处罚不涉及涉案产品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7]0432

张卫军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经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拒不改正。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张卫军

4127261971****4554

张卫军

罚款5000元

2017.8.25

限期履行,限于2017年9月9日前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行政处罚不涉及涉案产品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3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7]0434

来永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经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拒不改正。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来永强

3711221988****7415

来永强

罚款5000元

2017.08.28

限期履行,限于2017年9月12日前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行政处罚不涉及涉案产品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4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7]0436

王君福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案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经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拒不改正。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王君福

3713231980****5829

王君福

罚款10000元

2017.8.31

限期履行,限于2017年9月15日前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行政处罚不涉及涉案产品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5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7]1013号

胡彦强销售蔬菜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案

当事人销售蔬菜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拒不改正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胡彦强

3713231986****467X

胡彦强

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17.08.31

限期履行,限于2017年9月15日前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行政处罚不涉及涉案产品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6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7]1014号

周全亮涉嫌销售冷鲜肉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案

当事人销售冷鲜肉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执法人员下达责令改正后,当事人拒不改正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

周全亮

3713231984****0839

周全亮

罚款人民币5000元

2017.08.31

限期履行,限于2017年9月15日前缴纳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行政处罚不涉及涉案产品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7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7〕QZC05号

刘见龙使用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猪肉案

使用未经肉品品质检验的猪肉

罚款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刘见龙

3728271969****6939

刘见龙

罚款900.00元

2017年8月30日

主动履行2017年8月30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产品已销售完毕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附件【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8月25-31(2).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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