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索 引 号: | 09-12-2017-000052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7-09-12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17-09-12 | |
标 题: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的《临沂市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LYLT第201701号),涉及我县1家经营企业。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沂水九州商业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干海带产品
(一)抽检基本情况。2017年5月24日,临沂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沂水九州商业大厦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干海带(购进日期20170114)进行抽样检测,经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并出具NO:LYLT17PJ5034检验报告,该批次干海带铅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沂水九州商业大厦管理有限公司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干海带,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所指的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在本案中,鉴于该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2017年7月21日,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沂水九州商业大厦管理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文书号:(沂水)食药监食罚〔2017〕LT005 号):免予行政处罚,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干海带12.5 kg。
(三)我局执法人员继续对该批次干海带的供货商由临沂市绿缘食品有限公司依法进行了调查,具体情况现在正在调查当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