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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工商处字〔2017〕115号

索  引  号: 12-25-2017-000888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12-2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7-12-25
标       题: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工商处字〔2017〕115号

当事人:沂水县翔宇炭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XX;住所:沂水县四十里堡镇;邮政编码:276400;电话:13792957696137XXXXXXX6;证照编号:371323200012347;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一百万圆整;经营期限:20121015日 至******日。

沂水县翔宇炭业有限公司20142015年未依法履行年报公示义务,涉嫌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涉嫌属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为进一步查明违法事实规定,我局2017310日予以立案由谭卫东、郭京全两名同志负责调查。在调查中,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公司登记地址的住所进行了检查。并收集了与违法事实相关的证据。

经查明,当事人2014年度、2015年度连续两年未公示企业年报信息且2014年、2015年连续两年未纳税;自2016年以来其开户银行内无资金流动;在供电公司无生产用电的户号登记;在登记的地址无该公司住所,现场未有经营痕迹。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证据一:当事人企业信息,证明当事人依法成立的事实。

证据二: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清理公告,证明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20142015年度企业年度报告基本信息,证明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申报年度报告并公示的事实。

证据四:山东省沂水县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核查汇总名单,证明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以上未依法进行国税纳税申报的事实。

证据五:沂水县地方税务局纳税申报汇总名单,证明当事人连续两个年度以上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的事实。

证据六: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证明登记的住所无该公司的事实。

证据七: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的产权所有人出具的证明材料,证明登记的住所无该公司的事实。

证据八:当事人联络人信息,证明当事人2015101日以来未按规定更换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新版营业执照,未办理工商联络员备案的事实。

证据九:临商银行出具的查询证明。证明其开户银行内无资金流动的事实。

证据十: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沂水县供电公司出具的用电查询证明。证明当事人无生产用电量、无户号登记的事实。

我局于2017年5月29日,在《新晨报》第1432期刊登了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沂水市监听告字[2017]第25号)送达公告, 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人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并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决定处罚如下:

吊销营业执照(注册号:371323200012347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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