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9.8-9.14
索 引 号: | 09-29-2017-000026 | 主 题 词: | 政务公开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7-09-1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17-09-15 | |
标 题: | 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9.8-9.14 |
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主要违法事实 |
处罚种类 |
处罚依据 |
法定企业名称或自然人姓名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处罚结果 |
处罚决定日期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救济渠道 |
涉案产品控制 |
处罚机关 |
1 |
(沂水崔)食药监食罚〔2017〕023号 |
沂水县圣美综合商店涉嫌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预包装食品案 |
涉嫌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预包装食品拒不改正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
刘永成 |
刘永成 |
罚款2000元 |
2017年9月11日 |
已主动履行2017年9月11日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此行政处罚不涉及涉案产品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2 |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7〕6015号 |
张桓(沂水县娇点西饼屋)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该店经营的“马卡龙”甜点外包装上无营养成分表,内包装无任何标签标识。 |
罚款没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
张桓(沂水县娇点西饼屋) |
张桓 |
没收违法所得16.00元罚款5000.00元。 |
2017年9月11日 |
限期缴纳15日内交到临商银行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没收56个“马卡龙”(18克/个)甜点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3 |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7〕QL18号 |
辛敬平经营水分限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猪肉案 |
经营水分限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猪肉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辛敬平 |
辛敬平 |
没收违法所得61.4元罚款1000元 |
2017年9月14日 |
主动履行,已于2017年9月20日缴纳罚款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没收当事人水分限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猪肉2.3千克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4 |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7〕QL19号 |
高玉忠经营水分限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猪肉案 |
经营水分限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猪肉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高玉忠 |
高玉忠 |
没收违法所得117.8元罚款2000元 |
2017年9月14日 |
主动履行,已于2017年9月20日缴纳罚款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没收当事人水分限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猪肉3.1千克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5 |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7〕QL20号 |
刘运江经营水分限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猪肉案 |
经营水分限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猪肉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物品、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
刘运江 |
刘运江 |
没收违法所得73.6元罚款1000元 |
2017年9月14日 |
主动履行,已于2017年9月20日缴纳罚款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没收当事人水分限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猪肉1.2千克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6 |
(沂水沙)食药监食罚(2017)023号 |
高文明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预包装食品案 |
高文明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预包装食品 |
罚款 |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高文明 |
高文明 |
罚款0.12万元 |
2017年9月8日 |
主动履行,已于2017年9月8日缴纳罚款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此行政处罚不涉及涉案产品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7 |
(沂水沙)食药监食罚(2017)027号 |
高桂梅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预包装食品案 |
高桂梅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预包装食品 |
罚款 |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高桂梅 |
高桂梅 |
罚款0.12万元 |
2017年9月8日 |
主动履行,已于2017年9月11日缴纳罚款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此行政处罚不涉及涉案产品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8 |
(沂水沙)食药监食罚(2017)028号 |
石秀山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预包装食品案 |
石秀山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预包装食品 |
罚款 |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石秀山 |
高文明 |
罚款0.19万元 |
2017年9月10日 |
主动履行,已于2017年9月11日缴纳罚款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此行政处罚不涉及涉案产品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9 |
(沂水沙)食药监食罚(2017)029号 |
孟宪滨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预包装食品案 |
孟宪滨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预包装食品 |
罚款 |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孟宪滨 |
孟宪滨 |
罚款0.1万元 |
2017年9月10日 |
主动履行,已于2017年9月11日缴纳罚款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此行政处罚不涉及涉案产品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0 |
(沂水沙)食药监食罚(2017)030号 |
刘克夫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预包装食品案 |
刘克夫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预包装食品 |
罚款 |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刘克夫 |
刘克夫 |
罚款0.12万元 |
2017年9月11日 |
主动履行,已于2017年9月11日缴纳罚款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此行政处罚不涉及涉案产品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1 |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7]Yy039 |
张京伟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预包装食品案 |
经营标签存在瑕疵的预包装食品 |
罚款 |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
张京伟 |
张京伟 |
罚款0.15万元 |
2017.9.12 |
主动履行,已于2017年9月25日缴纳罚款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此行政处罚不涉及涉案产品 |
沂水县食药监局 |
12 |
沂水夏食药监食罚2017(024)号 |
沂水宋丙有涉嫌加工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明案 |
涉嫌加工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明 |
罚款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
宋丙有 |
宋丙有 |
罚款1000元 |
2017.9.14 |
自动履行已于2017年9月21日缴纳罚款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不涉及涉案产品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3 |
沂水夏食药监食罚2017(026)号 |
沂水段元国涉嫌加工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明案 |
涉嫌加工未查验供货商许可证明 |
罚款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 |
段元国 |
段元国 |
罚款1000元 |
2017.9.14 |
自动履行已于2017年9月21日缴纳罚款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不涉及涉案产品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4 |
(沂水沙)食药监食罚(2017)025号 |
张志雪未办理《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 |
张志雪未办理《小餐饮登记证》从事餐饮服务 |
罚款 |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张志雪 |
张志雪 |
罚款0.2万元 |
2017年9月8日 |
主动履行,已于2017年9月8日缴纳罚款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此行政处罚不涉及涉案产品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5 |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7〕QL16号 |
经营标签有瑕疵食品案 |
经营标签有瑕疵食品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
高瑞燕(沂水县瑞燕快餐) |
高瑞燕 |
罚款800元 |
2017年9月14日 |
主动履行,已于2017年9月20日缴纳罚款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此行政处罚不涉及涉案产品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16 |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7〕QL16号 |
经营标签有瑕疵食品案 |
经营标签有瑕疵食品 |
罚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 |
王佃花(沂水县盛源酒店经营者) |
王佃花 |
罚款1000元 |
2017年9月14日 |
主动履行,已于2017年9月20日缴纳罚款 |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此行政处罚不涉及涉案产品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