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桂东-新兴糕点绿豆糕原料不合格案
索 引 号: | yishuixspypjdglj2253079/2018-0000021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11-16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11-16 | ||
标 题: | 程桂东-新兴糕点绿豆糕原料不合格案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沙)食药监食罚〔2018〕017号 第1页共1页
当事人: 程桂东(新兴糕点房)
地址(住址):沂水县沙沟镇张家沙沟村
邮编: 2764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 《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营业执照》
身份证号: 37282719******2811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程桂东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2018年8月29日,我局依法对程桂东经营的新兴糕点房进行了监督抽检,并于9月21日收到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编号为NO:YSSC20180829031)。经检验,程桂东(新兴糕点房)经营的绿豆糕所检糖精钠(以糖精计)的检测项目不符合GB/T5009.28-2016标准要求,技术标准要求为不得检出,检验结果为0.5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10月8日,我局向程桂东送达了检验报告书,经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的绿豆糕,并告知其对该批次产品进行召回。
2018年10月8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经调查,该糕点房于2017年6月份在沂水县沙沟镇张家沙沟村从事糕点加工销售的,制作绿豆糕的原料有饼干,面粉和绿豆沙,其中面粉和绿豆沙能提供质检报告,但是饼干不能提供质检报告,绿豆糕检测不合格,程桂东怀疑是饼干的原因造成的,自收到检测报告后停止使用这种饼干作为原料进行生产。由于程桂东没有加工和销售记录,共加工了多少记不清楚了,抽检的那一天加工了50公斤,成本价格是3.0元/公斤,货值150元,销售价格是3.5元/公斤,当日全部销售,获利25元。该糕点房联系顾客后获知销售出的绿豆糕已被食用完,产品无法召回。2018年11月2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相关证据:
1、不合格检验报告单一份,证明了案件来源。
2、《现场检查笔录》和产品召回情况说明各一份,证明了现场检查及产品召回情况。
3、对程桂东(沂水县沙沟镇新兴糕点房)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案件调查情况。
4、沂水县沙沟镇新兴糕点房《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
证》、《营业执照》、被调查人程桂东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违法主体的身份、责任能力等事实。
本局于2018年11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沂水沙)食药监食罚告[2018]017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 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八项的规定,建议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其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2、处罚款人民币5000.00元,大写伍仟元整,罚没款合计5025.00元,大写伍仟零贰拾伍元。并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临商银行沂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