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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工商处字〔2017〕117号

索  引  号: 12-25-2017-000889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12-2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7-12-25
标       题: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工商处字〔2017〕117号

当事人:临沂筑景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沂水县马站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MA3C9U9U7W;法定代表人:李颜辉;经营范围:销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便民流动餐车、不锈钢制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17年5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临沂筑景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超出核定经营范围从事电动早餐车组装,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15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临沂筑景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仍在从事电动早餐车组装,营业执照也未变更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211条第二款之规定。为查明事实,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临沂筑景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9日成立,销售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便民流动餐车、不锈钢制品。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觉得只销售盈利少,于是当事人于2017年1月份从滨州市博兴县购买了玻璃钢,对电动三轮车进行了改装,加装防雨篷,现已改装好8辆。我局于2017年5月5日依法对当事人下达了文号为沂水市监责改字【2017】0001056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5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17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公司检查时该公司仍在从事电动早餐车组装,营业执照也未变更登记。截止被我局立案查处之日,当事人已销售改装好的电动三轮车3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并且均已收录在卷予以佐证:

1、现场检查笔录两份,证明了当事人改装电动三轮车的事实;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改装、销售电动三轮车的时间、地点及经营的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4、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的事实。

认为:当事人在我局下达责令整改通知书的规定时间之后,仍在从事电动早餐车组装,营业执照也未变更登记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所指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第十一条对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行政处罚事项,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况,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确定为“轻微”违法行为档次,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行营业厅(沂水县城南环路138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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