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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市监处字〔2018〕17号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18-0000034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8-24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8-08-24
标       题: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市监处字〔2018〕17号

当事人:沂水宏星食品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751754****,类型:个人独资企业,住所:沂水县沂博路,投资人:王*爱,成立日期:2002年11月25日,经营范围:糖果制品生产、销售;批发预包装食品。

2018年1月3日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到我局举报沂水宏星食品厂生产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糖果。2018年1月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沂水宏星食品厂现场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当事人仓库内存放有内包装膜标注有:“阿哥单斯,果味硬糖,制造商:沂水宏星食品厂,沂水县沂博路,产地:山东省临沂市”在糖果包装上还印制有:一个红白线条旋转的硬质糖果,并有液体状浇在旋转的硬质糖果上的图案,当事人在其生产的阿哥单斯硬糖包装膜印制的上述图案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为查明事实,我局于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2年申请成立,在沂水县沂博路从事糖果生产销售。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于委托河南一印刷厂印制了标注有:“阿哥单斯,果味硬糖,产品类型:砂糖、淀粉糖浆型,产品标准代号:SBT10018,制造商:沂水县宏星食品厂,地址:沂水县沂博路,产地:山东省临沂市,电话:0539-2316718”等字样的包装膜8捆,在上述包装膜上还印制有:一个红白线条旋转的硬质糖果,并有液体状浇在旋转的硬质糖果上的图案。当事人生产的阿哥单斯果味硬糖内包装膜上印制的“一个红白线条旋转的硬质糖果,并有液体状浇在旋转的硬质糖果的图案”与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第11747611号注册商标证的图形相近似。截止被我局查获之日,当事人共生产上述阿哥单斯果味硬糖80箱(规格为:15kg/箱),以60元/箱的价格对外销售58箱,剩余22箱被我局依法扣押,包装膜已全部用完。当事人的非法经营额为4800元。

另查明:第11747611号商标注册证的图形商标是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0类):糖果。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商标注册证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且已收录在卷佐证,其中: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阿哥单斯硬糖的事实;

3、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第11747611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第11747611号商标注册证的图形商标是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注册商标的事实;

4、询问笔录三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阿哥单斯硬糖的事实;

5、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提取内包装膜一份。证实了当事人将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标识作为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事实。

6、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措施一份,有关事项审批一份,证明了我局对侵权糖果依法扣押的事实。

7、沂水宏星食品厂销货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阿哥单斯硬糖及销售价格的事实;

8、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提供的其公司使用的包装膜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阿哥单斯硬糖所使用的包装装潢与其第11747611号商标注册证的图形商标相近似的事实;

9、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投诉材料一份,证明了本案的案件来源;

10、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限期提供证据通知书一份,证明了我局要求当事人提供包装材料的供货来源的事实。

我局于2018年1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沂水市监告字[2018]第3号),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同一种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指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处罚的行政处罚事项,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况,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确定为“较轻”违法行为档次,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未及销售的侵权产品“阿哥单斯”硬糖22箱(规格为15kg/箱)(详见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第0000544号);

三、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行营业厅(沂水县城南环路138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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