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李敏加工点从事面食加工,未办理相关许可登记和证照案
索 引 号: | yishuixspypjdglj2253079/2018-0000127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09-04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9-04 | ||
标 题: | 查处李敏加工点从事面食加工,未办理相关许可登记和证照案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8〕YC2010号 第1页 共2页
当事人:李敏(面食加工点)
地址(住址):沂水县沂城街道石良社区 邮编:2764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敏 性别:女
违法事实:
2018年7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沂水县沂城街道石良社区李敏经营的面食加工点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加工点从事面食加工,未办理相关许可登记和证照,加工点经营现场存在脏乱差现象,其提供的进货查验和加工记录等不齐全。于当日对其下达(沂水)食药监食责改(2018)YC2065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10日内改正。2018年8月8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加工点进行检查,发现其仍未按规定取得登记证。
2018年8月8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经过调查:当事人承认于2018年7月,开始在沂水县城石良社区租赁场所作为经营场所,开始从事面食加工销售活动,经我局执法人员监督检查予以责令改正后仍未依法取得登记证从事面食加工销售的事实。经营期间因其经营管理不善,未有违法所得。现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李敏(面食加工点)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了违法主体的身份、责任能力等事实。
2、对该面食加工点负责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了该面食加工点未办理登记证进行面食加工销售的违法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明了对该面食加工点的现场检查、责令改正情况。送达了(沂水)食药监食罚告[2018]YC201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沂水龙)食药监食听告[2018]YC2010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和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未取得登记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之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事后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八)项之规定,符合法定从轻处罚要求。
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八)项之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3000.00元(叁仟元整)。 。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临商银行沂水支行缴纳罚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零一八年九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