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杨俊东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索 引 号: | yishuixspypjdglj2253079/2018-0000118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09-04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9-04 | ||
标 题: | 查处杨俊东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不予(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食药监食不(免)罚〔2018〕YZ 021号
杨俊东:
经查,你单位销售的卤猪皮(购进日期20180726)经青岛科创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NO:STI-20180725-15ISC89检验报告,该批次卤猪皮山梨酸、亚硝酸盐、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5009-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有《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检测报告》、《询问调查笔录》等证据佐证。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已经构成违法。
鉴于,你(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免予处罚情形。
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者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9月4日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