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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工商处字〔2017〕118号

索  引  号: 12-25-2017-000890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12-2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7-12-25
标       题: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工商处字〔2017〕118号
当事人:沂水县一陆行电动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321805619Y; 法定代表人:窦XX;经营范围:生产、销售:电动小吃车、美食车、早餐车。(不含载客型三轮车);销售电动餐饮设备。

2017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山东工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信息系统”登陆沂水县一陆行电动车有限公司网页“http://ylxddc.cn.gongchang.com”进行网络市场检查,发现其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限期7日内改正违法行为。2017年5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登陆“山东工商网络商品交易监管信息系统”沂水县一陆行电动车有限公司网页“http://ylxddc.cn.gongchang.com”进行网络市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仍未改正上述违反行为。该行为涉嫌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为查明事实,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沂水县一陆行电动车有限公司于2016年由临沂一家广告公司为其申请了“http://ylxddc.cn.gongchang.com”的域名并建立了网站,宣传自己产品,提供网络商品交易服务。但其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改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的违法行为。我局执法人员依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于2017年5月11日向当事人下达了沂水市监责改字【2017】1900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限7日内予以改正。至2017年5月24日,当事人仍未在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所证实,并且均已收录在卷予以佐证:

证据一,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1份。证明我局已责令当事人在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自2016年申请“http://ylxddc.cn.gongchang.com”的域名并建立了网站,没有在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的事实。

证据三,2017年5月11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没有在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的事实。

证据四,2017年5月24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仍没有在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的事实。

证据五,沂水县一陆行电动车有限公司官方网页的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仍没有在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的官网首页情况。

证据六,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证据七,窦永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认为,当事人沂水县一陆行电动车有限公司应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但其在2016年开始,一直未按规定在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的情况下从事提供网络商品交易服务。该行为违反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八条“已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体工商户,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应当在其网站的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之规定。并且当事人在我局2017年5月11日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之日起7日内仍未在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营业执照电子链接标识。根据《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第七十五条“未按规定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电子链接标识”的行政处罚事项,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况,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确定为“一般”违法行为档次,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改正;

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行营业厅(沂水县城南环路138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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