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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工商处字〔2017〕116号

索  引  号: 12-25-2017-000894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12-2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7-12-25
标       题: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工商处字〔2017〕116号

当事人:冯XX、男、52岁、系沂水县前小河XXXX;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3728271966111XXXXX;住所:沂水县前小河街;邮政编码:276400;电话:1346810XXXX。

2017年4月20日,我局接到举报,称沂水县前小河街贺喜商店涉嫌销售假冒的“阿尔卑斯”系列糖 果,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沂水县前小河街贺喜商店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店货架上销售的“阿尔卑斯”糖共有九个品种,散装糖果共有9个品种,每种各5斤,另有阿尔卑斯特浓牛奶硬糖9袋,每袋2.5千克, 共购进了90斤。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商标注册证及进货单据等相关手续,有侵犯 不凡帝范梅勒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嫌疑。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为查明事实,我局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调查,由袁家美、宋子跃负责调查,现本案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经查明: 当事人冯富法于2014年4月22日登记了注册号为:371323600162082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于2017年4月17日从个人处购进一批标注有:“阿尔卑斯”糖共有九个品种,散装糖果共有9个品种,标注情况为:

1、“阿尔卑斯芒果牛奶硬糖Alpenlibe®顺滑;2、“阿尔卑斯特浓牛奶硬糖,Alpenlibe®顺滑;3、“阿尔卑斯田园草莓牛奶硬糖,Alpenlibe®顺滑;4、“阿尔卑斯阳光甜橙牛奶硬糖,Alpenlibe®顺滑;5、“阿尔卑斯香草可乐牛奶硬糖,Alpenlibe®顺滑;6、“焦香源味牛奶硬糖,Alpenlibe®顺滑;7、“晶莹葡萄牛奶硬糖,Alpenlibe®顺滑;8、“焦香源味牛奶硬糖,Alpenlibe®顺滑9、“阿尔卑斯醇香咖啡味夹心太妃糖,含牛奶巧克力,Alpenlibe®巧克溢各五斤,另有阿尔卑斯特浓牛奶硬糖9袋,每袋2.5千克, 共购进了90斤,进价13元/斤,销售价18/斤,未销售,当事人购进的90斤“阿尔卑斯”糖,经商标持有人鉴定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截止被我局查获之日止,当事人未有违法所得。:

  “阿尔卑斯”Alpenlibe系波菲帝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0类(糖果、冰激凌、蜂蜜、糖浆、酵母、发酵粉、盐(食用)芥末、醋、沙司、(调味品),调味用香料(乙醚料和香精油除外),食用冰、口香糖(非医用),泡泡堂、咖啡、茶、可可粉、糖、米、木薯粉、西米、人造咖啡、面包、糕点)商品上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商标注册证号:第1243222号,2002年4月29日兹核准第1243222号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为: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兹核准第1243222号商标续展注册,续展注册有效期自2009年1月28日至2019年1月27日。

   以上事实有举报登记单、现场笔录、询问通知单、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 ”注册商标持有人权属证明文件等证据材料所证实,且已收录在卷佐证,其中:

    1、举报登记单一份,证明了本案的来源;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和经营资格;

    3、现场笔录一份及现场照片四张,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侵犯“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 ”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事实;

   4、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侵犯“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 ”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过程及事实;

    5、“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 ”注册商标持有人权属证明文件一份,证明了“不凡帝范梅勒有限公司 ”商标标识为波菲帝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0类商品上所享有专有权的注册商标的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一百七十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事项,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况,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确定为“轻微”违法行为档次。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未及销售的侵权商品阿尔卑斯特浓牛奶硬糖40斤、阿尔卑斯醇香咖啡夹心大奶糖5斤,阿尔卑斯特浓牛奶硬糖9袋,每袋2.5千克(详见沂水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财物清单第0000316号所列第1项至第3项财物)

     三、罚款 10000 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行营业厅(沂水县城南环路138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0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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