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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字〔2017〕5号

索  引  号: 10-18-2017-000036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10-18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7-10-18
标       题: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字〔2017〕5号

田相义:男、41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37282719761028XXXX;邮政编码:276400;电话:1866092XXXX。         2016年12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沂水县沂蒙山路恒安劳保店进行了检查,经检查发现该店经营面积25平方米,摆放有待售的丝绵被30床,石家庄安康电器有限公司生产的《丫丫》牌电热毯10床,北京市东堡盛达电热毯厂生产的《平安夜》牌电热毯15床,另外还有劳保床垫20床,劳保棉鞋100双,劳保大衣20件,现场当事人田相义未能提供营业执照,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无照经营行为。

经查明: 当事人田相义于2016年11月1日同刘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赁位于沂水县沂蒙山路路北的沿街商铺作为经营场所,当事人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 于2016年11月12日开始从事无照经营沂水县恒安劳保店,截止被我局立案查处之日止,当事人田相义共获取违法所得500元。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且已收录在卷佐证。

    证据1、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证据2、现场笔录一份(2页)、照片两张、房屋租赁合同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沂水县沂蒙山路路北无照经营恒安劳保店的违法事实;

    证据3、对当事人的询问通知书一份、询问笔录一份(2页),证明当事人从事经营沂水县恒安劳保店无照经营的时间及获利500元的事实;

证据4、利润核算证明一份,证明当事人截止被我局查处之日无照经营恒安劳保店所获得的利润。

我局于2017年1月03日,向当事人田相义送达了沂水工商市监听告字[2017]第2号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以及举行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属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无须取得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即可取得营业执照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无照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第六十三条无照经营事项的规定,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违法情节定为“轻微”档次,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罚款人民币1500.00元。上缴国库。

2、没收非法所得5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行营业厅(沂水县城南环路138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0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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