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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工商处字〔2017〕119号

索  引  号: 12-25-2017-000895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12-2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7-12-25
标       题: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工商处字〔2017〕119号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市监工商处字〔2017〕119号

当事人:赵XX,男,汉族,1979年1月17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址:山东省沂水县夏蔚镇,公民身份证号:37282719790117XXXX,联系电话:1375470XXXX

2017年3月29日,我所执法人员在出示行政执法证后,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执法人员回避的权利,在当事人未申请的情况下,依法对沂水县夏蔚镇西村朱法果经营的木材购销处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该木材购销处位于夏蔚镇西村,占地约1000平方米,有办公室1间,地磅秤1台,有1台叉车正在从拉木材的货车上卸木材,有4名工人正在工作;场地上存放有杨木约2000根。当事人提供出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核准经营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品)小百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行为涉嫌违反《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之规定。我局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调查。

经查实,当事人赵京文(以下简称当事人)2010年10月20日办理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核准内容是:注册号:371323600303102,经营场所:沂水县夏蔚镇西村,经营者:赵京文,经营范围:零售预包装食品、乳制品(不含婴幼儿配方乳品)小百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2008年3月27日,当事人办理了山东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开着三轮车购销木材,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016年5月份,当事人租赁了夏蔚镇西村的2亩地,建了1间简易房作办公室用,又投资12000.00元安装了1台地磅,投资36000.00元购买了1台叉车装卸木材用,雇佣了夏蔚镇牟家万村的1名村民开始经营木材购销。在经营木材购销期间,当事人没有设立账簿,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且已收录在卷佐证,其中: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木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登记事项变更后,没有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事实;

3、询问笔录2份。证明了当事人登记事项变更后,没有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的事实;

4、当事人签字确认的照片5张,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木材购销的事实;

5、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及沂水县林业局关于对沂市监协查字【2017】第13号协助调查函的复函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经营木材购销已办理木材经营许可证的事实。

2017年6月15日,我局向当事人下发了沂水市监听告字[2017] NO.100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未进行陈述和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当事人登记事项变更后,没有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其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之规定,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行政处罚事项,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况,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确定为“一般”违法行为档次,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15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沂水县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没款,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0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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