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沂水县独树大饼店未查验食品原料供货商许可证及进货票据案
索 引 号: | yishuixspypjdglj2253079/2018-0000105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09-0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9-07 | ||
标 题: | 查处沂水县独树大饼店未查验食品原料供货商许可证及进货票据案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8〕013号 第1页,共3页
当事人:沂水县独树大饼店
地址(住址):山东省沂水县裕丰市场 邮编:2764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注册号:371323600504303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海宁 身份证号:371321******5029
性别:女 职务:经营者
违法事实:2018年8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在沂水县裕丰市场内经营的沂水县独树大饼店(负责人:黄海宁)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检查中发现正在经营的该店,购进的用于加工大饼的食品原料“五得利”面粉,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明文件和所采购面粉的合格证明文件及进货票据,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沂水)食药监食责改〔2018〕013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沂水)食药监食当罚〔2018〕013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一份。
2018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小作坊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店所购进的用于加工大饼的食品原料“五得利”面粉购进票据生产日期(2018年7月14日)与实际出厂日期(2018年8月14日)不相符。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2018年8月20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
经查明,以上“五得利”面粉,是当事人从沂水县东裕粮油店购进的,购进日期是2018年7月14日,共购进了“五得利”面粉50袋,每袋重25kg,购进价格78.00元/袋,共计货值3900.00元,购进后用于加工大饼对外销售,截至2018年8月20日,共使用该面粉20袋。2018年8月20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证据材料:
1.当事人《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证》、《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违法主体的身份、责任能力等事实;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副页 第 2页,共3页
2.2018年8月1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时的情况;
3.对当事人制作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各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的情况;
4.2018年8月1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了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进行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处罚后,当事人仍然未改正违法行为以及现场经营情况等事实;
5.对当事人黄海宁制作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违法事实等情况。
本案经合议后,本局于2018年9月3日,将(沂水)食药监食罚告〔2018〕01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沂水)食药监食听告〔2018〕013号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鉴于沂水县独树大饼店(负责人:黄海宁)涉嫌进货未查验供货商的许可证及进货票据,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进货票据留存期限不少于六个月”的规定。
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一)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生产加工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的规定。
根据上述情况,决定对当事人黄海宁作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00.00元(大写:贰仟元整)。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副页 第 3页,共3页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临商银行沂水支行。逾
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者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