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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字〔2017〕4号

索  引  号: 10-18-2017-000037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10-18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7-10-18
标       题: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处字〔2017〕4号

 当事人:赵新存,男,汉族,1977年11月13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住址:临沂市兰山区沂州路XXXX,现住址:沂水县城阳东安置楼XXXX,身份证号码:37280119771113XXXX,联系电话:1350539XXXX,系沂水赵家巷子炒鸡店的经营业主。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8年9月26日取得了个体工商营业执照,开始经营沂水赵家巷子炒鸡店,当事人为了吸引顾客,通过广告公司制作了菜单及会员卡,该菜单正面标有“赵家巷子,沂水县双城路西段,订餐电话:0539-7125588,充值卡的使用说明:一、充值卡的优惠:A、充1000元赠100元,B、充2000元赠300元。二、充值卡的使用规定:A、此卡为赵家巷子酒店贵宾卡;……E、此卡喜宴、会议及大型团队宴会等两桌(含两桌)以上不能使用;F、充值卡当餐只能使用充值额度的80%;G、使用充值卡不再享受店内的其他优惠活动;H、此卡最终解释权归赵家巷子酒店所有。”并于2016年9月15日制作了200张正面标注有“赵家巷子VIP最贵特权、会员专享”、背面标有“此卡为赵家巷子酒店贵宾卡;……此卡可记名,不能提取现金,请妥善保管;此卡喜宴、会议及大型团队宴会等两桌(含两桌)以上不能使用;使用充值卡不再享受店内的其他优惠活动;此卡最终解释权归赵家巷子酒店所有。”等字样的会员卡,至被查获时止已经使用8张上述标注的会员卡,共充值8000元,获利2400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所证实,并收录在卷予以佐证:

    其中证据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经营活动,使用的菜单及会员卡上印有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内容的事实;

    2、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利用格式条款合同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至被查获时止,至被查获时止已经使用8张上述标注的会员卡,共充值8000元,获利2400元。

3、沂水赵家巷子炒鸡店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该经营主体的实际登记情况。

4、赵新存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

 5、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收集的沂水赵家巷子菜单及会员卡各一张,证明其中有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权利的事实;

我局已于2016年12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沂水市监听告字(2016)第124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1号《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之规定,属于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合同违法行为。根据国家工商总局令第51号《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一百四十三、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况,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确定为“轻微”违法行为档次

一、警告;

二、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县支行营业室(地址:沂水县城鑫华路138号)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0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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