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工商处字〔2017〕120号
索 引 号: | 12-25-2017-000897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7-12-2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17-12-25 | |
标 题: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工商处字〔2017〕120号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市监工商处字〔2017〕120号
沂水县杨庄镇桂林木业厂;法定代表人:王XX;经营场所:沂水县杨庄镇龙泉村;邮政编码:276400;电话: 186063XXXXX;证照编号:37132330000XXXX;企业类型:个人独资企业;注册资本:伍拾万圆整;经营期限:长期。
2016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沂水县杨庄镇东寨村以西(善疃至高桥路南)沂水县杨庄镇桂林木业厂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在其大门口标注有桂林木业字样,大门紧锁,院子内杂草丛生,从大门向里看有厂房及房屋,东寨村村委负责人任兰胜在现场并配合了检查以及见证了实地核查情况,该村委负责人任兰胜表示,该厂负责人不知去向,已多年不经营了,该企业负责人电话不通。当事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的嫌疑,为查明案情,经报局长批准,我局于同日立案,由张金海、刘中正负责调查。
现本案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经查明,当事人:沂水县杨庄镇桂林木业厂自2010年11月05日办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进行建筑模板加工销售。当事人自2013年至2015年连续三年未公示年报,在此期间沂水县杨庄镇桂林木业厂,未到其登记主管机关进行营业执照的注销登记及未提出正当停业理由,自行停止经营三年。经到沂水县地方税务局查明,沂水县杨庄镇桂林木业厂税务登记证没有注销,地税局工作人员表示找不到此人,无法注销,该企业自2013年至2015年连续三年未进行过纳税申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所证实,且均已收录在卷佐证:
证据一、现场笔录和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各1份,证实了当事人已停止经营以及该企业负责人去向不明的事实;
证据二、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企业名单1份,证实了当事人未进行公示年报以及未到税务机关纳税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企业信息1份,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以及成立日期的事实;
证据四、沂水县杨庄镇东寨村民委员会的证明1份,证明了当事人停止经营以及无法联系的事实;
证据五、2017年01月05日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企业清理公告1份,证明了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年报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沂水县杨庄镇桂林木业厂的现场照片两张,证明了该企业已经不经营的事实。
我局于2017年5月19日在新晨报公示送达了沂水市监工商听告字【207】第79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所指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