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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康峰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索  引  号: yishuixspypjdglj2253079/2018-0000107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09-08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8-09-08
标       题: 沂水县康峰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食药监药罚〔2018219号第1页共2

 


当事人:沂水县康峰大药房 身份证号: 37282*****7841

住址:沂水县许家湖镇医院对过

联系方式:15863905862 邮编:276400

违法事实:

201889日,根据举报,执法人员对该药房进行检查,在该药房药品货架上发现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生产企业: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规格10ml×24/盒,国药准字H2001324,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均被人为刮掉)13盒,该药品外包装盒上没有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等有效信息,执法人员电话请示分管领导后予以扣押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201889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经调查,该药店通过网络从一个微信号为jrw_0103人员手中购进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15盒,药店方未履行查验制度,无供货方资质证明及购进票据,购进药品外包装盒上均无生产日期、批号及有效期等相关信息。购进价格为15/盒,销售价格为45/盒,已销售2盒,剩余13盒已予以扣押。该药店销售的劣药货值金额为675元,违法所得90元。该药店办理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证照。

2018813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相关证据:

1201889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现场检查情况。

2、《投诉举报单》一份,证明了案件来源情况。 

32018813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行为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

证明了责任主体能力。

处理建议:

鉴于沂水县康峰大药房销售劣药的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副页

(沂水)食药监药罚〔2018219号第2页共2

 


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按从轻处罚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

沂水县康峰大药房销售劣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禁止销售劣药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应予以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13盒;

2、没收违法所得90

3、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2025元。

罚没款合计2115元(大写:贰仟壹佰壹拾伍元整)。

本局于 2018 9 3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沂水)食药监药罚告[2018]21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沂水)食药监药听告[2018]219号《听证告知书》,你(单位)负责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并自愿放弃了陈述申辩。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临商银行沂水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者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 9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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