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康峰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索 引 号: | yishuixspypjdglj2253079/2018-0000107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09-08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9-08 | ||
标 题: | 沂水县康峰大药房销售劣药案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食药监药罚〔2018〕219号第1页共2页
当事人:沂水县康峰大药房 身份证号: 37282*****7841
住址:沂水县许家湖镇医院对过
联系方式:15863905862 邮编:276400
违法事实:
2018年8月9日,根据举报,执法人员对该药房进行检查,在该药房药品货架上发现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生产企业:澳诺(中国)制药有限公司,规格10ml×24支/盒,国药准字H2001324,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均被人为刮掉)13盒,该药品外包装盒上没有生产日期、批号、有效期等有效信息,执法人员电话请示分管领导后予以扣押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2018年8月9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经调查,该药店通过网络从一个微信号为jrw_0103人员手中购进葡萄糖酸钙锌口服溶液15盒,药店方未履行查验制度,无供货方资质证明及购进票据,购进药品外包装盒上均无生产日期、批号及有效期等相关信息。购进价格为15元/盒,销售价格为45元/盒,已销售2盒,剩余13盒已予以扣押。该药店销售的劣药货值金额为675元,违法所得90元。该药店办理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相关证照。
2018年8月13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相关证据:
1、2018年8月9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现场检查情况。
2、《投诉举报单》一份,证明了案件来源情况。
3、2018年8月13日对当事人制作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以非药品冒充药品销售行为的违法事实。
4、当事人《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负责人《身份证》、
证明了责任主体能力。
处理建议:
鉴于沂水县康峰大药房销售劣药的行为,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副页
(沂水)食药监药罚〔2018〕219号第2页共2页
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八)项按从轻处罚的规定。
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予以从轻处罚。
沂水县康峰大药房销售劣药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一、二项,禁止销售劣药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应予以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销售的药品13盒;
2、没收违法所得90;
3、处货值金额三倍罚款2025元。
罚没款合计2115元(大写:贰仟壹佰壹拾伍元整)。
本局于 2018年 9 月 3 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沂水)食药监药罚告[2018]219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沂水)食药监药听告[2018]219号《听证告知书》,你(单位)负责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并自愿放弃了陈述申辩。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临商银行沂水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者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 9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