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到:
公务邮 无障碍浏览 长者模式 手机版 微信
微博
登录 | 注册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工商处字〔2017〕121号

索  引  号: 12-25-2017-000898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7-12-25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7-12-25
标       题: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工商处字〔2017〕121号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市监工商处字〔2017〕121号

沂水县绿洲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XX;经营场所:沂水县杨庄镇;邮政编码:276412;电话:1396759XXXX;证照编号:371323228011651;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经营期限:2007年07月03日 至 2027年07月02日。

2016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沂水县杨庄镇善疃集贸市场以南沂水县绿洲木业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时发现在院子的西边是钢结构车间,大约3000平方米,车间内无加工生产机器,但在车间内养有牛40头,北边有房屋10间,在此居住并在此养牛的韩祥明在现场并配合了检查以及见证了实地核查情况,韩祥明表示,该厂负责人不知去向,已多年不经营了,该企业负责人电话不通。当事人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的嫌疑,为查明案情,经报局长批准,我局于同日立案由张金海、刘中正负责调查。现本案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经查明,当事人沂水县绿洲木业有限公司自2007年07月03日办理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营业执照,进行胶合板生产销售。当事人沂水县绿洲木业有限公司自2014年至2015年连续两年未公示年报,在此期间沂水县绿洲木业有限公司,未到其登记主管机关提出正当停业理由,自行停止经营两年。经到沂水县地方税务局查明,沂水县绿洲木业有限公司税务登记证没有注销,地税局工作人员表示找不到此人,无法注销,该企业自2014年至2015年连续两年未进行过纳税申报。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材料所证实,且均已收录在卷佐证:

证据一、现场笔录和企业实地核查记录表各1份,证实了当事人已停止经营以及该企业负责人去向不明的事实;

证据二、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企业名单1份,证实了当事人未进行公示年报以及未到税务机关纳税的事实;

证据三、当事人企业信息1份,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经营资格以及成立日期的事实;

证据四、沂水县杨庄镇善疃村民委员会的证明1份,证明了当事人停止经营以及无法取得联系的事实;

证据五、2017年01月05日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连续两个年度未年报企业清理公告1份,证明了当事人连续两年未年报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沂水县绿洲木业有限公司的现场照片三张,证明了该企业已经不经营的事实。

我局于2017年5月19日在新晨报公告送达了沂水市监工商听告字【2017】第7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

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吊销营业执照。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06月27日

关闭窗口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

Copyright©沂水县人民政府

承办:沂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沂水县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Email: ysxxgkb@ly.shandong.cn  网站标识码3713230027 鲁ICP备06000965号

鲁公网安备37132302000107号

智能问答
客户端
爱山东
爱山东
沂水首发
沂水首发
政务微信
政务微信
政务微博
政务微博
新媒体矩阵
返回顶部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