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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市监处字〔2018〕34号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18-0000040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11-21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8-11-21
标       题: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市监处字〔2018〕34号

魏*刚;男;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37282719641125****;住所:沂水县泉庄镇崔泉路1号;邮政编码:276415;电话:2692***。

2017年12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沂水县泉庄镇泉庄村正在收购山楂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魏*刚未能提供出营业执照。其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涉嫌无照经营,为查明事实,报经局长批准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拥有营业执照两个,分别是:登记注册号为371323600357858的沂水县泉庄镇魏*刚农资超市 (登记的经营者姓名:魏*刚,经营范围:零售、化肥、农地膜、烟花类、爆竹类)和登记注册号371323600423337的沂水县沂泉百货超市 (经营者姓名:魏*刚经营范围 零售:烟花爆竹、预包装食品(有效期以许可证为准)、乳制品(不含婴儿配方乳粉)、日用百货)。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许可,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擅自超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山楂购销的经营活动,当事人从2017年10月开始在家中设点收购山楂,将收购到的山楂以1.20元/kg的价格销售给张某,至2017年12月4日被我局执法人员查获之日止,当事人以1.10元/kg的价格共收购山楂8300kg,售出8000kg,获利800元。沂源张某无法联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询问通知书、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获利情况证明等证据证实,并一并收录在卷佐证,其中:

一、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无照经营的现场情况;

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两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三、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擅自超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山楂购销的经营活动的事实状况。

我局认为,当事人未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核准许可,变更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擅自超出营业执照登记的经营范围从事山楂购销的经营活动,其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之规定。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元上缴国库的处罚。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沂水支行营业厅(沂城街道长安中路75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0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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