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娟娟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19-0000054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9-05-29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9-05-29 | ||
标 题: | 刘娟娟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刘娟娟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玉米煎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该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
鉴于刘娟娟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免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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