庞国强未按照规定实施生产加工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经营食品案
索 引 号: | yishuixspypjdglj2253079/2018-0000009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11-2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11-21 | ||
标 题: | 庞国强未按照规定实施生产加工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经营食品案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8]018号
当事人: 庞国强 性别:男 年龄:28岁
身份证:3713231*******69178
地址(住址):沂水县富官庄镇徕庄村390号 邮编:276409
2018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对庞国强经营的煎饼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店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无生产加工记录,没有如实记录生产加工中原料投放数量、成品数量和生产日期。
经调查,我局执法人员于2018年11月7日,对庞国强经营的煎饼店进行检查时发现无生产加工记录,执法人员当场向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2018年11月12日,执法人员再次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没有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经请示分管领导同意,我局于当日立案调查。2018年11月14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相关证据: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登记》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主体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了现场检查时该煎饼坊的相关情况;
3、对当事人的询问记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本局于2018年11月15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沂水)食药监药听告〔2018〕018号《听证告知书》和(沂水)食药监药罚告〔2018〕01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或者未进行陈述申辩。
庞国强经营煎饼无生产加工记录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 食品小作坊应当如实记录生产加工中原料投放数量、食品添加剂名称和使用量、成品数量和生产日期;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一)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生产加工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之规定,依照前款规定,对你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临商银行沂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11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