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耿中德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doc
索 引 号: | yishuixspypjdglj2253079/2018-0000116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09-12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9-12 | ||
标 题: | 查处耿中德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案.doc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8〕YZ022号
当事人:耿中德,身份证号:37282719******6514,年龄:50岁,住址:沂水县诸葛镇张耿村654号,联系方式:152651*****,《山东省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编号:TD13231320180904,经营场所:沂水县龙家圈、姚店子集、莲旺街,经营范围:热食类。
(违法事实)经调查,2018年7月26日,我局依法对杨俊东经营的沂水县杨庄镇俊东百货超市销售的卤猪皮(购进日期20180726)进行监督抽检,经青岛科创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NO:STI-20180725-15ISC89检验报告,该批次卤猪皮山梨酸、亚硝酸盐、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GB5009-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调查杨俊东销售的卤猪皮(购进日期20180726)是从沂水县文成市场赵庆花经营的熟食店购进的,赵庆花是从沂水县诸葛镇张耿村耿中德经营的小摊点处购进的。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2018年9月4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经调查发现,当事人耿中德销售的卤猪皮(日期20180726)是自己2018年7月25日加工的,当日共加工了20公斤,2018年7月26日销售给了赵庆花7.5公斤 ,剩余的卤猪皮自己当日在摊点上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格是10.00元/kg,该批次猪皮丝货值金额200.00元,违法所得200.00元。
(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事实:
1、当事人《山东省食品摊点信息公示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违法主体的身份、责任能力等事实;
2、青岛科创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NO:STI-20180725-15ISC89检验报告一份,证明了上述产品的检验情况。
3、2018年9月4日赵庆花的调查询问笔录和提供的收款收据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事实等情况;
4、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时间、违法货值总额、违法所得事实等情况;
5、立案审批表一份,证明我局已经领导批准对该案立案调查。
本局于 2018年9月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沂水)食药监食罚先告[2018]YZ02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沂水)食药监食听告[2018]YZ022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听证要求并自愿放弃了陈述申辩。
(处罚种类和依据):当事人销售食品添加剂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二款“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从事生产经营,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涉案产品货值金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主动交代,配合调查取证,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处罚的裁量情形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的,从轻处罚应当考虑以下因素:(四)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轻微;(八)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结合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和情节,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00元;2、罚款人民币1800.00元。(罚没款合计金额大写:贰仟元整) 。
(履行方式和期限)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临商银行沂水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者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二0一八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