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高桥镇富山坡食品加工店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食品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19-0000055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9-05-29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9-05-29 | ||
标 题: | 沂水县高桥镇富山坡食品加工店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食品案 |
沂水县高桥镇富山坡食品加工店加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残留、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小摊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有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式卡。”鉴于当事人主动交代,配合调查取证,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六)项的规定:1、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整。(罚没款合计5150.00元,大写:伍仟壹佰伍拾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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