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工商处字〔2017〕9号
索 引 号: | 10-19-2017-000125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7-10-19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7-10-19 | ||
标 题: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工商处字〔2017〕9号 |
当事人: 王元臣,男,汉族,31岁,大学文化程度,籍贯:山东省沂水县马站镇XXX,现住址:沂水县沂河明珠小区穆陵听雪XXXX,身份证号码:371323198501012XXXX,系沂水县影咖咖啡馆经营业主。
2016年9月22日,我局接到沂水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移交函,称沂水县影咖咖啡馆涉嫌超范围经营。经现场核查,当事人无超范围经营行为,但其正在举办的“开业大酬宾,豪礼送不停”抽奖活动未向消费者明示所设奖的中奖概率、兑奖方式,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举行欺骗性有奖销售活动。为查明事实,我局于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6年8月16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了注册号为371323600548669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在沂水县刘南宅6-402号商铺从事餐饮服务。在经营过程中,自2016年9月20日开始,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举办“开业大酬宾,豪礼送不停”抽奖活动。活动期间,当事人在店门处放置宣传海报两张,一张海报上面内容有“印象影吧开业大酬宾,豪礼送不停,试营业预售火爆全场,为感谢广大朋友的支持与厚爱特推出本次抽奖活动:一等奖:一名价值2680元跑步机一台,二等奖:二名500元金卡一张,三等奖:三名300元银卡一张,纪念奖若干进口香槟气泡酒一瓶,百分百中奖。本次活动面向10月6号以前充值的所有客户。10月六号下午6点开始抽奖,抽奖次序以卡号排列为准。还在排队去电影院看电影?还在电脑边看球赛?还在电视旁看演唱会?您out了!【印象影吧】全都满足您!打造您的专属空间!看包场电影、看专场球赛、看演唱会、看连续剧、下午茶,那都不是事!影院视听效果、(专业5.1声道音效、120寸超宽幕布)私密专属空间!亲民价位、尊贵享受!【印象影吧】欢迎您前来观影。抢房电话:0539—2222736,地址:县府前街与沂蒙山路交汇处北200米路西(刘南宅东沿街海澜之家四楼)”等字样,另一张海报内容有:“印象影吧您的私人订制电影院”等字样。同时印制了免费观影券3000份进行发放,该抽奖券正面内容有:“印象影吧您的私人订制电影院,持本票免费观影一小时,节假日另行收费,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影吧所有,本活动截止到2016年9月30日,充值300元银卡可享受:房间费7折,加送纯进口香槟一瓶价值168元,充值500元金卡可享受:房间费5折,加送进口红酒一瓶价值298元”等字样及名种包厢的价格表。反面内容有:“印象影吧开业大酬宾,豪礼送不停,试营业预售火爆全场,为感谢广大朋友的支持与厚爱特推出本次抽奖活动:一等奖:一名价值2680元跑步机一台,二等奖:二名500元金卡一张,三等奖:三名300元银卡一张,纪念奖若干进口香槟气泡酒一瓶,百分百中奖。本次活动面向10月6号以前充值的所有客户。10月六号下午6点开始抽奖,抽奖次序以卡号排列为准。【印象影吧】欢迎您前来观影。抢房电话:0539—2222736,地址:县府前街与沂蒙山路交汇处北200米路西(刘南宅东沿街海澜之家四楼)”等字样。当事人在本次抽奖活动中,未采取任何方式向消费者明示所设奖的兑奖方式及一、二、三等奖的中奖概率。
同时查明: 当事人在本次有奖销售活动期间,在免费观影券上标注有“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影吧所有”字样。截止我局立案查处之日,因没有顾客前去充值办理会员,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且均已收录在卷佐证,其中:
1、沂水县文化市场管理执法局沂文管执函[2016]01号移交函一份,证明了本案的来源;
2、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及个体户信息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的主体身份和经营资格;
3、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免费观影券两张及现场照片七张,证明了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开展“开业大酬宾,豪礼送不停”抽奖活动及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事实;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在其举行的“开业大酬宾,豪礼送不停”抽奖活动中,未向消费者明示所设奖的兑奖方式,一、二、三等奖的中奖概率及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为的过程及事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
我们认为:当事人在开展“开业大酬宾,豪礼送不停”抽奖活动过程中,未采取任何方式向消费者明示所设奖的兑奖方式及一、二、三等奖的中奖概率的行为,违反了《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经营者举办有奖销售,应当向购买者明示其所设奖的种类、中奖概率、奖金金额或者奖品种类、兑奖时间、方式等事项。属于非现场即时开奖的抽奖式有奖销售,告知事项还应当包括开奖的时间、地点、方式和通知中奖者的时间、方式”之规定,属于《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二款所指的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依据《关于禁止有奖销售活动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10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在发放的免费观影券上标注“本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影吧所有”字样的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之规定,属于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合同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当事人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第一百四十三条“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行政处罚事项,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况,对当事人的“经营者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违法行为确定为“轻微”违法行为档次,建议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100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行营业厅(沂水县城南环路138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7年0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