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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道托供销社上庄门市部销售无标签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19-0000057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05-29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9-05-29
标       题: 沂水县道托供销社上庄门市部销售无标签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沂水县道托供销社上庄门市部销售无标签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第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四)“保质期”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主动交代,配合调查取证,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第(二)项“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决定对你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8.00元;2、没收无标签和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切片棒棒糖”1盒和“可乐味糖”1盒;3、罚款人民币5000.00元整。(罚没款合计5028.00元,大写:伍仟零贰拾捌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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