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沂水县金纬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索 引 号: | yishuixspypjdglj2253079/2018-0000110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09-1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18-09-17 | |
标 题: | 查处沂水县金纬食品厂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龙)食药监食罚〔2018〕1040号
当事人:沂水县金纬食品厂
地址(住址):沂水县龙家圈乡龙港路
邮编:276400 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L15453793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希广 性别:男 职务:经理
违法事实:
2018年7月27日,我局接到淄博市淄川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产品信息的通报,称经抽检,淄川区罗村世联超市经营的大肉块酱香肘(生产日期2018年5月2日)经检验大肠菌群不符合GB/T23586-2009要求,该产品由沂水县金纬食品厂生产。该产品经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SK24590180619,检验报告显示所检项目中大肠菌群不符合GB/T23586-2009《酱卤肉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8年7月27日,执法人员向沂水县金纬食品厂送达了检验报告,并对该食品厂进行了检查,在该公司成品库未发现该批不合格的产品。
2018年8月9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经调查,当事人于2018年5月2日生产了经抽验不合格的“大肉块酱香肘”,该批次(生产日期2018年5月2日)大肉块酱香肘是山东亚圣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沂水县金纬食品厂生产的,生产完毕后已全部交付委托方,该批次大肉块酱香肘共生产了280kg,每个300g,一箱20个,共生产了47箱。生产成本是100元/箱,销售价是112元/箱。上述产品货值金额5264.00元,销售所得为564.00元。2018年8月14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相关证据:
1、对沂水县金纬食品厂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现场检查情况。
2、对沂水县金纬食品厂制作的《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了该食品厂生产经营的大肉块酱香肘不符合食品安全规定的事实及销售情况。
3、沂水县金纬食品厂《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各一份。证明了违法主体的身份、责任能力等事实。
4、山东恒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SK24590180619的检验报告,证明了产品检验情况。
本局于2018年9月5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沂水龙)食药监食罚告[2018]1040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沂水龙)食药监食听告[2018]1040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
行政处罚依据和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经过合议,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64.00元;2、罚款玖万玖仟元整(99000.00元),罚没款合计玖万玖仟伍佰陆拾肆元整(99564.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临商银行沂水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