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沂水宇昌食品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索 引 号: | yishuixspypjdglj2253079/2018-0000111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09-17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9-17 | ||
标 题: | 查处沂水宇昌食品厂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龙)食药监食罚〔2018〕1048号
当事人:沂水宇昌食品厂
地址(住址):沂水县龙家圈镇后马荒村
邮编:276400 营业执照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3L12245956F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牛纪峰 性别:男 职务:厂长
违法事实:
2018年8月27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食品厂进行检查,在该厂成品库内发现紫薯麦片巧克力30箱,生产日期为20180801,该产品的标签配料表中未标示紫薯的含量或者添加量,执法人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该厂生产的食品的标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2018年9月6日执法人员依法对该厂在2018年8月27日检查时发现的问题下达责令整改情况进行了检查,在该厂成品库中发现2018年9月5日生产的紫薯麦片巧克力30箱,配料表中仍未标示紫薯的含量或者添加量。
2018年9月6日,经分管局长批准予以立案。经调查,该食品厂2018年8月1日,生产了30箱紫薯麦片巧克力,2018年9月5日生产了30箱紫薯麦片巧克力,上述两批次产品均是定量包装的,包装箱的正面标示产品名称“紫薯麦片巧克力”,该产品配料表中均未标示紫薯的含量或者添加量。8月27日,执法人员检查时下达了责令改正,要求7日内改正,要求当事
人生产经营的食品的标签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产品配料表中必须标示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2018年9月6日检查时仍未改正。上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述两批次产品都销售给了沂水东皇食品贸易有限公司,生产成本80元/箱,销售价83元/箱。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上述标签存在瑕疵的预包装食品货值金额为4980.00元。2018年9月7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证据材料:
1、2018年8月27日和2018年9月6日,在当事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各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违法事实;
2、2018年8月27日,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一份,证实了执法部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事实;
3、2018年9月6日,对当事人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的违法时间及拒不改正等违法事实;
4、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负责人身份证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书各一份,证实了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本局于2018年9月11日向你(单位)送达了(沂水龙)食药监食罚告[2018]1048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沂水龙)食药监食听告[2018]1048号《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
处罚依据: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7718-2011)4.1.4.1项:“ 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应标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之规定。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规定予以处罚。
处罚建议:
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五)、(八)项之规定,符合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和《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900.00元(壹仟玖佰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沂水支行缴纳罚没款。逾期每
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我局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