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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东建副食门市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索  引  号: yishuiscjgj/2019-0000059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9-05-29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9-05-29
标       题: 沂水县东建副食门市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沂水县东建副食门市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佳龙素面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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