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东建副食门市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19-0000059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9-05-29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9-05-29 | ||
标 题: | 沂水县东建副食门市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
沂水县东建副食门市部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当事人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佳龙素面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