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阿飞掉渣饼店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19-0000060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9-05-29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9-05-29 | ||
标 题: | 沂水县阿飞掉渣饼店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案 |
沂水县阿飞掉渣饼店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应当查验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以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者的许可证或者登记证、产品合格证明,留存进货票据。进货票据留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之规定。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点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登记、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注销信息公示卡:(一)未按照规定实施进货查验、生产加工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的;”的规定予以处罚。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进货查验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鉴于你(单位)事后能够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取证,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你(单位)罚款人民币1000.00元(壹仟元整)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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