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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沙沟镇东兴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索  引  号: yishuixspypjdglj2253079/2018-0000023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11-26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8-11-26
标       题: 沂水县沙沟镇东兴超市经营不合格食品案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沙)食药监食免罚〔2018〕019号 第1页,共1页

当事人: 沂水县沙沟镇东兴超市

地址(住址):沂水县沙沟镇驻地

邮编:276400

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

身份证号:37132319******0027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秀花 性别:女 职务:负责人

2018年8月21日,我局依法对沂水县沙沟镇东兴超市进行了监督抽验,并于2018年9月13日收到了检验检测报告。2018年10月8日,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沂水县沙沟镇东兴超市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No:STI-20180828-201SC97,样品名称:黄金椒;规格型号:0.75kg/散装;检验类别:监督抽检。不合格项目:苯甲酸,检测方法GB 5009.28-2016,标准要求≤1.0g/kg,检测结果1.49g/kg,单项判定不符合。执法人员对沂水县东兴超市进行了现场检查,对该批次的黄金椒现场停止销售下架。沂水县沙沟镇东兴超市在七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2018年10月8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经查,沂水县东兴超市于2018年08月10日从沂水县天宇酒水经营部购进该批次的黄金椒2箱,共计5kg(生产商:河间市永民酱菜制品有限公司,规格:散装,生产日期:2018年6月9日),沂水县沙沟镇东兴超市按照法律规定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文件、产品合格证明,建立了进货查验记录,保存了进货凭证。该单位购进的黄金椒还未卖出,已经停止销售下架,并自行销毁。2018年11月19日,我局依法沂水县天宇酒水经营部进行调查,并提供了上述检验检测报告。经查,该批次黄金椒已经销售完毕,供货商是北京永民贸易有限公司,进货时间为2018年6月30日,数量为30件,购进单价28元/件,货值为840元。该批次的黄金椒已经全部销售完毕。沂水县天宇酒水经营部提供了供货商(北京永民贸易有限公司)和生产商(河间市永民酱菜制品有限公司)的资质证明、进货单据以及黄金椒产品合格证明。

2018年11月22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相关证据:

对沂水县沙沟镇东兴超市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二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一份,证明了现场抽检和现场检查情况。

2、对沂水县沙沟镇东兴超市被委托人李秀花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对沂水县天宇酒水经营部被委托人徐洪波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青岛科创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验检测报告(编号:No:STI-20180828-201SC97)》一份等证明了沂水县沙沟镇东兴超市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金椒食品的违法事实。

3、沂水县沙沟镇东兴超市法定代表人张大良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李秀花身份证复印件、沂水县沙沟镇东兴超市出具《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产品供货合同》复印件及进货单据等各一份证明了沂水县沙沟镇东兴超市的主体身份、责任能力等事实。

4、沂水县天宇酒水经营部法定代表人刘启香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徐洪波身份证复印件、沂水县天宇酒水经营部出具《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散装腌制酱菜购销合同》及进货单据等各一份证明了沂水县天宇酒水经营部的主体身份和责任能力等事实。

本局于2018年11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沂水沙)食药监食罚告[2018]019号和《听证告知书》(沂水沙)食药监听告[2018]019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要求,未进行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你(单位)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金椒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你(单位)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依法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黄金椒食品并免予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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