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永润超市经营标签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案
索 引 号: | yishuixspypjdglj2253079/2018-0000108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09-2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9-21 | ||
标 题: | 沂水县永润超市经营标签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案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8〕231号 第1页共2页
当事人:沂水县永润超市
地址(住址):沂水县许家湖镇沂水商城 邮编:276400
组织机构代码(身份证)号:371323******171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桂永 性别:男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
2018年8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该超市货架上有高宝牌牛蒡茶(标识标注:生产厂家江苏省徐州市高宝食品有限限公司,生产日期2018年3月28日和2018年6月2日,保质期:18个月,生产许可证号:SC11432032200313,净含量,256g/包)共8包,在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可促进血液循环、清肠通便、滋润皮肤、抗衰老”字样;另一种为昆仑雪菊(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日期等信息,保质期:24个月)共3瓶,在该产品外包装上标注有“主治功效1、降血压、降血脂、调节血糖、抗衰老;2、清肝明目、益肝补阴、美容养颜、润肠通便;3、对用眼过度造成视觉疲劳与饮酒造成的肝脏伤害等症状,有缓解作用”字样。执法人员经电话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后依法对上述食品予以扣押,并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
2018年8月22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经调查,该超市共购进牛蒡茶共购进了20包,已销售了12包,还剩8包;昆仑雪菊共购进了0.5Kg,已销售了0.34Kg,还剩0.16Kg,牛蒡茶进价为8元/包,销售价格为20元/包;昆仑雪菊进价为245/Kg,销售价为264元/Kg。上述产品货值共计532元,获违法所得150.46元。2018年9月4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相关证据:
1、2018年8月22日对当事人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各一份,证明了对当事人现场检查情况。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8〕231号 第2页共2页
2、对负责人刘桂永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调查情况。
3、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责任主体能力。
当事人销售标签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的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予以处罚。责令你改正违法行为,同时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标签含有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食品案 ;2、没收违法所得150.46元;3、处罚款5000元。罚没款共计5150.46元(大写:伍仟壹佰伍拾元肆角陆分)。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临商银行沂水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沂水县人民政府或者临沂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