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沂水县沂蒙沂立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索  引  号: yishuixspypjdglj2253079/2018-0000005 主  题  词: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       号: 发布机构: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18-11-27
浏览次数: 有  效  性: 成文日期: 2018-11-27
标       题: 沂水县沂蒙沂立食品有限公司 生产不合格食品案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食药监食罚〔2018812 1 页,共 3

当事人:沂水县沂蒙沂立食品有限公司

  址:沂水县长安路北首        邮编:276400    

法人代表(负责人):赵沂蒙     性别:男      职务:经理

违法事实:

该单位20188月份山东省国家监督抽查中,该单位20180725日生产的青春MINI冰棍 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在20187月份宿迁市宿豫区监督抽查中,该单位20180327日生产的煮小豆(绿豆冰糕) 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在20188月份山东省国家监督抽查中,该单位20180723日生产的白蚂蚁芝麻脆皮雪糕 为不合格产品,不合格项目:菌落总数、大肠菌群。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分别送达了上述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同时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执法人员当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沂水县沂蒙沂立食品有限公司对此检验结果表示认可。

20180905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经过调查,当事人于20180723日生产了经抽验不合格的“白蚂蚁芝麻脆皮雪糕”2800,该批产品的成本价是0.4/支,销售价是0.5/支,产品已销售完毕,该批产品货值金额为1400.00元,销售违法所得为280.00元;20180725日生产了经抽验不合格的“青春MINI冰棍”3200,该批产品的成本价是0.2/袋,销售价是0.4/袋,产品已销售完毕,该批产品货值金额为1640.00元,销售违法所得为640.00元;20180327日生产了经抽验不合格的“煮小豆(绿豆冰糕)”1200,该批产品的成本价是0.7/袋,销售价是1.0/袋,产品已销售完毕,该批产品货值金额为1200.00元,销售违法所得为360.00元。以上三批不合格产品货值总额为4240.00元,销售违法所得共计1280.00元。同时,因销售时间跨度长,以上三批不合格产品均无法召回。

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相关证据:

1.对沂水县沂蒙沂立食品有限公司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三份,证明了现场情况。

2. 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PP18370000411631262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临沂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PP18370000411631263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上海华测品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NOA2180124335101012C的不合格检验报告一份,证明了案件来源。

3.对当事人的《调查笔录》三份,证明了案件调查情况。

4.沂水县沂蒙沂立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证明了违法主体的身份、责任能力等事实。

5.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记录、销售记录各一份,证明了该批产品的生产及销售情况。

处罚依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

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根据《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201552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健全公共安全体系进行第二十三次集体学习中强调的“四个最严”的精神,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

我局决定对你厂给予以下行政处罚:建议对该单位给予:1.罚款:200000 元;2. 没收违法所得1280.00元;罚没款合计 201280.00 元。

 

(贰拾万壹仟贰佰捌拾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临商银行沂水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者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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