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瑞宝烟酒经营部经营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食品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19-0000063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9-05-29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9-05-29 | ||
标 题: | 沂水县瑞宝烟酒经营部经营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的食品案 |
沂水县瑞宝烟酒经营部经营的预包装食品,标签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7.1“应清晰标示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如日期标示采用“见包装物某部位”的形式,应标示所在包装物的具体部位。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标示形式参见附录C)。”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其它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所经营的预包装食品不影响食品安全并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经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仍未改正,属于拒不改正情形。因当事人主动交代,配合调查取证,依据《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八条第(六)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罚款人民币2000.00元。(贰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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