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浩山全羊馆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19-0000064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9-05-30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9-05-30 | ||
标 题: | 沂水县浩山全羊馆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案 |
沂水县浩山全羊馆经营无标签预包装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一)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无标签的虾酱1瓶(500克/瓶)、大豆油半桶(现场称重4市斤)和花生油半桶(现场称重3市斤);
2、罚款人民币5000.00元(伍仟元整),上缴国库。
Word版下载
PDF版下载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