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处沂水县盛旺食品厂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案
索 引 号: | yishuixspypjdglj2253079/2018-0000114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09-2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9-21 | ||
标 题: | 查处沂水县盛旺食品厂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案 |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沂水)食药监食罚〔2018〕315号 第 1 页,共 3 页
当事人:沂水县盛旺食品厂
地 址(住址):沂水县沂博路(田庄村) 邮编:276400
身份证号码:37132319******6913 联系方式::135839*****
违法事实:2018年6月28日,我局接到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No:NMAW4M6P41340823(食品名称:干煸辣肉丝,批号:2018.5.26,生产者名称:沂水县盛旺食品厂)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标签项目不合格;2018年6月28日,我局执法人员将上述检验报告直接送达至沂水县盛旺食品厂,该厂负责人张华建签收。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食品厂成品库,未发现上述标签项目不合格的产品,在该食品厂包装膜库内发现上述标签项目不合格的干煸辣肉丝产品包装膜7000张,该产品包装膜标示的产品名称为“干煸辣肉丝”,产品配料:大豆油、大豆组织蛋白、辣椒、食用盐、味精、葱、姜、花椒,产品执行标准:Q/YSW0001S-2015。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2018年6月28日,经分管领导批准予以立案,经过调查确认:该食品厂共生产50箱上述干煸辣肉丝,每箱24瓶,248g/瓶,成本价为65元/箱,售价为70元/箱,50箱已全部销售完毕,货值金额为3500元,违法所得为250元。
2018年7月18日,本案调查终结。本案自审查立案以来,整个程序均按法律规定进行,程序合法。
证据材料:
1、对沂水县盛旺食品厂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1页,证明了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副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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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处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案的事实。
2、对沂水县盛旺食品厂负责人张华建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1份3页,证明了该处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食品案的事实。
3、沂水县盛旺食品厂《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法人张
华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违法主体的身份、责任能力等事实。
4、沂水县盛旺食品厂干煸辣肉丝产品原辅材料出入库记录、配料记录、关键控制点记录、成品出入库记录等生产记录,证明该处该批次不合格干煸辣肉丝产品共生产了50箱。
处罚依据:
沂水县盛旺食品厂涉嫌生产经营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七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建议:
鉴于该公司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及时查找不合格原因并积极进行整改,符合《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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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规则》第九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八)项从轻的规定,建议不予没收用于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保留其生产能力,给予改正的机会以观后效,根据以上规定拟给予你(单位)以下处罚:
1、没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干煸辣肉丝”标签7000张
2、没收违法所得250元;
3、罚款5000.00元。罚没款合计5250元,大写:伍仟贰佰伍拾元整。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临商银行沂水支行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
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者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沂水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 章)
2018年 9月 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