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金谷肥业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复合肥料产品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18-0000067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12-14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12-14 | ||
标 题: | 临沂市金谷肥业有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生产复合肥料产品案 |
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未取得生产许可证而擅自生产复合肥料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处罚款7000元;2、没收违法生产的复合肥10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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