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市监处字〔2018〕19号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18-0000037 | 主 题 词: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8-09-25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成文日期: | 2018-09-25 | ||
标 题: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沂水市监市监处字〔2018〕19号 |
当事人:临沂喔喔糖业有限公司,住所:沂水县西城三路北段,法定代表人:韩*冬,注册资本:叁万元整,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经营范围:糖果制品生产、销售。
2018年1月10日,我局执法检查人员依法对位于沂水县龙家圈街道办事处临沂喔喔糖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库房内存放外包装箱标注“HOWO,雅味夹心奶糖、计量方式:称重、产品名称:充气糖果”等内容的糖果10箱,外包装箱标注“半圆圈内一动物卡通鸡图案,HOWO、韩喔商标标识、折一只千纸鹤、把爱送给你”等内容的糖果10箱,两种糖果箱内包装相同,均标注“半圆圈内一动物卡通鸡图案、HOWO、韩喔商标标识”等内容。现场检查中,当事人韩*冬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韩喔”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韩*冬的上述行为涉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指的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法行为,为查明事实,我局于同日立案,由执法人员王文咏、王桂利负责调查。现本案已调查终结,报告如下:
经查明:当事人于2007年03月20日申请成立,在沂水县龙家圈街道西城三路北段开展经营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当事人取得“韩喔”文字商标注册证。自2017年12月6日开始,当事人在未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情况下,在其生产销售的充气糖果的外包装袋上标注“半圆圈内一动物卡通鸡图案,HOWO、韩喔”文字字母组合商标,并标注有注册商标标记®。截止被我局查获之日,当事人共生产标注上述内容的糖果59箱,以67元/箱的价格销售39箱,未销售20箱。当事人非法经营额共计3953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证实,且已收录在卷佐证,其中:
1、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了当事人主体身份;
2、现场检查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销售包装袋上标注“半圆圈内一动物卡通鸡图案,HOWO、韩喔”文字字母组合商标,并标注有注册商标标记®的充气糖果的事实;
3、现场检查照片四份。证明了当事人生产销售包装袋上标注“半圆圈内一动物卡通鸡图案,HOWO、韩喔”文字字母组合商标,并标注有注册商标标记®的充气糖果的事实;
4、询问笔录一份。证明了当事人销售包装袋上标注“半圆圈内一动物卡通鸡图案,HOWO、韩喔”文字字母商标,并标注有注册商标标记®的预包装食品的非法经营额共计3953元的事实;
5、销货清单二份,再次证明当事人销售包装袋上标注“半圆圈内一动物卡通鸡图案,HOWO、韩喔”文字字母组合商标,并标注有注册商标标记®的预包装食品的销售额共计2613元的事实;
6、编号为“15025279”的商标注册证复印件一份,证明临沂喔喔糖业有限公司依法享有专用权的注册商标为“韩喔”文字商标的事实。
我局于2018年1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沂水市监听告字[2018]第12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提出听证要求。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指的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违反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同时参照《山东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参考基准》第二百零四条“使用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或者使用法律禁止使用的标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的行政处罚事项,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况,对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确定为“较轻”违法行为档次。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责令当事人十五日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二、罚款人民币400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沂水支行营业厅(沂水县城南环路138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临沂市人民政府或沂水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沂水县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8年02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