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龙家圈液化气站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充装标签且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案
索 引 号: | yishuiscjgj/2019-0000051 | 主 题 词: | 其他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文 号: | 发布机构: | 沂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日期: | 2019-06-11 | |
浏览次数: | 有 效 性: | 有效中 | 成文日期: | 2019-06-11 | |
标 题: | 沂水龙家圈液化气站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充装标签且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案 |
当事人对充装完的气瓶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充装标签的行为,违反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五款的规定;当事人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行为,违反了《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气瓶安全监察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五款和第六款:“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充装,直至吊销其充装许可证。(五)未按规定粘贴气瓶警示标签和气瓶充装标签的;(六)负责人或者充装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的。”之规定予以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下列行政处罚:1、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2、处罚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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